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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4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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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就香港2012年*改方案发表讲话


凤凰卫视6月7日《天下被罗》节目播出 乔晓阳就香港2012年*改方案发表讲话 ,以下为文字实录:竹幼婷:就在现在这个时间4点半钟,在北京我们来看到一个现场,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一个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先生,他现在在现场针对媒体来谈一谈有关香港基本法的问题,我们来到现场看一看。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为推介这个方案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入的解释提出这个方案的理据。中央*府驻港联络办李刚副主任与支持*治向前走大联盟香港工商界、民主*普选联、民协等团体的代表见了面,就*治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各种意见都认真的听取,并且认真的作出回应,香港社会对这个会面,总体反应是正面积极的,从会面的情况来看,香港社会在*治发展问题上,有一些重要的共识,比如大家都认同,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来讨论*治发展问题。都希望2012年*治发展能够向前走,都认为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被否决有损香港的整体利益。认同沟通、协商是解决香港*治发展问题的有效方法。那么这些共识,我看就反映出来在*治发展问题上,理性、务实的声音是主流,这既有利于当前处理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也有助于未来在普选问题上逐步的凝聚共识。当然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大的分歧,这也是正常的。比如说对于特级*府提出的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有团体建议,区议会工人界别的6个议席由区议会民选议员提名,交全港没有工人界别选举权的选民选出。我从香港报纸上看到,对这个建议香港社会存在明显不同的看法。不少团体和人士认为这是变相直选,质疑这个做法有违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那么我想,区议会作为一个工人界别,一直是由区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议员,这种选举办法,在香港已经实行多年,早已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而且对这种选举办法符合基本法是没有异议的。那么2012年*改方案,只不过是把新增加的5个议席,工人界别的议席连通原来的一个议席仍然交由区议员互选产生,保持了大家熟悉的区议会工人界别选举模式,我看这样做,是恰当的。香港的*治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时刻。特区*府和社会主流民意,都希望2012年*改方案能够获得通过,使香港的民主*治向前迈进。我真诚的希望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各个*团能够顺应民意,从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促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大局出发,求同存异,支持通过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从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表实现行*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创造条件。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团和人士在关注2012年*改方案的同时,也就未来普选的问题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我非常理解香港社会对于未来普选的关注,我注意到,在这些意见和建议当中,比较集中的是要求中央明确未来普选的定义。那么我想借这个机会,就这个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与大家来研究探讨。首先要明确的是,在香港实行行*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这个依据是香港基本法,这是我们讨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的一个基础。关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有专门的着作论述,讲的十分清楚,时间关系在这里我就不展开了。我很高兴的看到李刚副主任在与香港各*团交流过程中,大家都同意讨论香港未来的普选问题,要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基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共识。只有这样,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才有共同的基础,共同的语言。行*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达致普选,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什么是普选,基本法没有作出定义,我理解,普选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从历史上来看,普选概念,所强调的是不因为财产、性别和种族差异而导致选举权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说的普选,是指选举权的普及而平等。不过,亦如国际上一般理解,有关选举的权利,是允许法律作出合理的限制,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选举制度,来实现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这就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7年行*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我在4月14日的谈话中,重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率,强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表实现普选,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既要体现选举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虑符合香港特别行*区的法律地位,与香港特区行*主导的*治体制相适应,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以及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会达成最广泛的共识。还有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未来普选时行*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的高低和工人界别选举方式问题。我的看法是讨论这些问题,都不能离开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致有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表明未来行*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长官选举委员会,由100名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个,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的研究。至于工人界别,自从香港引入选举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要客观的评价。我注意到香港社会对未来立法会普选时的具体制度安排还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这完全可以通过理性讨论,去凝聚共识。不应该成为通过2012年*改方案的障碍,依法治港,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重要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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